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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主播私自停播还开小号直播带货,被签约公司起诉索赔30万元,法院这样判

甘肃男子张某是一名网络主播,签约了一家公司担任其独家经纪,并对其个人直播及互动演艺活动进行管理,由此产生的收益双方按比例分成,合同期限五年。然而,不到一年时间,双方发生争执,张某不再在公司指定账号进行直播,转而在其个人小号直播带货。该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,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。

10月31日,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镇原法院)发布消息,近日该院判决张某支付相关公司违约金8万元。

▲创意配图 图据IC photo▲创意配图 图据IC photo

据了解,2021年8月,张某在某网络服务公司学习直播活动。次年5月与该公司正式签约,由公司担任其独家经纪,对其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及互动演艺活动进行管理,由此产生的收益双方按比例分成,合同期限五年。

2023年3月起,因某网络服务公司不同意张某在直播间的部分带货行为,双方产生争执,张某不再在公司指定的账号进行直播,转而在其个人小号直播带货,同时又用公司账号给其小号和其妻子的直播账号倒流量,公司遂收回账号,张某未继续在该公司账号直播,即停止履行合同义务。

于是,公司以张某不按合同约定时长和账号进行直播,且私自直播并为第三方倒流量为由,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。

镇原法院审理查明,该网络服务公司曾在2021年先后五次向张某支付5万元,后于2022年6月向张某支付演员费13580元。张某与该网络服务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后,共直播10个月,公司向其支付佣金77801.96元。

法院认为,张某在与公司就直播带货事宜发生纠纷后,未能正确处理争议私自停播并开设小号直播,违反协议给其他账户倒流,其行为已构成违约,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。

审理中,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。结合张某在职期间的创收能力、粉丝量及其对违约金性质、后果的认知能力,该格式合同所约定的120万元违约金显属偏高,有违公平原则。某网络服务公司在诉讼请求中将违约金下调至30万元,但仍过高。该公司虽提交了张某的收入明细作为预期损失的计算依据,但该样本时间较短,且网络直播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,故该收入明细只可作为参考,难以单独作为裁判依据。

依据某网络服务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前期投入,兼顾合同履行情况、预期收益、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张某在职期间的收入情况、离职后的经济状况及履约能力,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,法院遂判决张某支付该公司违约金8万元。据悉,该判决已生效。

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

编辑 郭宇 责编 李彬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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